枣庄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3+2专科本科贯通培养”高职、普通三年制高职、五年制和三二连读转段后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枣庄职业学院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报道日期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病或因事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周,须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请假申请(本人及监护人共同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拍照发送学院招生处邮箱;因病请假超过一周不足30天,须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须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将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参军或身体原因不能在校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退役后最长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因身体原因最长保留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须在入学报到期间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并在新生注册前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我院招生工作处,逾期不按要求提供以上材料者将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须在入学报到期间,将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需在家休养的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本人及监护人签字)寄送至我院招生工作处,逾期不按要求提供以上材料者将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新生入学后由各校区、系(院)负责完成对学生本人、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与学院迎新系统考生信息(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录取专业等)的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招生工作处。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新生体检工作,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检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所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招生工作处与学生工作处共同确认复查结论,被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参照第五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我院学制包含“3+2专科本科贯通培养”高职、普通三年制高职,五年制和三二连读转段后高职。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第九条 三年制高职学生不允许提前毕业,其它学制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足额缴纳学费的,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两年毕业(含休学、不含服兵役的时间),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延长三年毕业。
第十条 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勤工助学。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创业的学生中断学习时间可以延长至两年,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二条 考试课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查课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个别特殊课程如军训等,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记分制。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百分制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五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要重修。
第十三条 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需跟随下学期开学初不及格课程补考考试,及格后取得相应的学分;不及格或缺考者,需要重修。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竞赛、创新发明、创业等实践活动。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取得优异成绩或有重大影响者,可根据《枣庄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酌情奖励1—3学分,该学分可替代相关的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修读的课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一)某门课程旷课学时累计超过20节;
(二)某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
(三)某门课程未完成的作业量累计超过1/3;
(四)考核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交白卷者。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登记、换算、汇总由学生所在校区、系(院)负责,学生每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由校区、系(院)专人负责输入教务管理系统。缓考考试成绩按正常成绩输入;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输入,课程学分数不变。缓考、补考和重修成绩须注明“缓考”“补考”或“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为体现“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办法可参照《枣庄职业学院关于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转学条件及相关细则可参照《枣庄职业学院关于高职学生转学实施暂行规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填写《枣庄职业学院休学登记表》、所在校区、系(院)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校区、系(院)提供相关材料,学生工作处核实后,可予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年。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
第二十三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延长三年毕业,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书面的复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经学院批准复学的学生,应降级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相应专业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经学院查实,可取消复学资格,取消学籍;
(五)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允许参加课程考试,不允许报考其它学校。如违反,经查实后即予取消学籍。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年考试成绩累计有3门主干课程或4门(含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家长同意,所在校区、系(院)批准,学院审核同意的。
第二十九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需填写《枣庄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登记表》,由所在校区、系(院)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批准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遗留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办妥手续即注销其学籍,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档案转回原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院可予以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差异化就业。学生在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学分的60%以上者,可申请先参加社会就业和创业的实践,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回校补修满学分后,可获得毕业。毕业证的颁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毕业学分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生在修业年限之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回校修完以前未合格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最后修满学分时为准。
第九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若学历证书已发放,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问题处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的,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所在校区、系(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审定,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理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各校区、系(院)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历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具体修改学籍信息的流程及相关细则可参照《枣庄职业学院学生信息修改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注:枣庄技师学院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