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评审办法(试行)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教财字〔2007〕18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0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我院普通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
二、奖励标准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参评学生的30%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说明。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批程序
1、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年评审一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院)根据学生平日表现、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综合素质测评等,经本班学生评议、系(院)审查后,在系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向学院初步推荐获奖者名单。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推荐学生进行审核,等额确定当年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张榜公示5天以上。
4、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申请人填写《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将《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5、工作流程为: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院)初审推荐→系(院)内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批准→全院公示→上报上级批复。
五、发放及管理
1、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在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2、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学院对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6、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六、其它
1、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生的获奖情况、《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入本人学籍档案。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