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9-22 点击数:

枣庄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主要是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按上级分配名额等额选举产生。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申请评审程序

1、 国家奖学金一年评审一次,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在校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及专业名次、获奖情况等),其中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需在参评学生的5%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说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5%,但均位于前15%,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个人的。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5)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各班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综合评议后提交各系(院)初步审查,各系(院)根据学院的安排和要求,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集体研究,推荐出获奖学学生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各系统一填写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将学院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受奖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上报上级部门。

5、工作流程为: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初审→系内公示→学生工作处复审→学院批准→全院公示→上报批复。

 

五、发放及管理

1、国家奖学金在上级批准后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入个人档案。

2、凡是用国家奖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者,一经发现,停发奖学金。

3、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学院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其它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能兼评。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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