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在全院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学院研究决定,对我院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提高奖学金数额。具体意见如下:
一、评选围
全院在校学习满一个学年以上的学生都可申请奖学金。
注:学习期间学院安排校外实习人员也可申请奖学金,但提前安置就业的学生不在此列。
二、比例和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人数的5%。奖学金分三个等次:
一等奖学金为1000元/人,占获奖人数的20%;
二等奖学金为800元/人,占获奖人数的30%;
三等奖学金为500元/人,占获奖人数的50%。
三、申请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理论和实习成绩均为优等。
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四、评定办法
1、班主任根据评选条件,组织本班考核小组,按照学习成绩(包括理论考试成绩和实习考试成绩)占60%,量化考核成绩占30%,学生评议占10% ,获奖加分占5%的比例,计算出学生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为两个学期的平均成绩),提出推荐名单。
①班级学习成绩总分第一名者,如无违纪行为,直接推荐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人选。
②学生评议按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分别计95分、80分、65分、55分。
③获奖加分标准为:受系级、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5分。参加系级、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竞赛获得第1名的,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5分,获得2-6名的按照同级别第1名的80%、70%、60%、50%、40%计分。 同一项比赛在不同级别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分。获奖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2、校区、各系(院)对评选出来的学生审查后,按总分的排列顺序确定其奖学金的等次。一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为20%,二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为30%,三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为50%。 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为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的九月份进行。
五、发放管理
1、奖学金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定,获奖人员名单要在全系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领奖学金:
①违反学院纪律,受到处分者。
②功课不及格者。
③欠交学费者。
3、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填写“奖学金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