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健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通过招生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高职、中专、高技、中技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在校学生从事各种劳务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勤工助学资金由学工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校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九条 各系(院)建立本学院贫困学生档案,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各系(院)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合同的学生,可按照合同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报酬标准,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档案;做好勤工助学活动的宣传工作;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总结,不断完善勤工助学管理措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临时岗位于用工前三日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填写《枣庄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校内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才可设置岗位。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辅导员及所在学院同意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获得参加勤工助学资格;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召开勤工助学招聘大会,一般由用工单位和应聘同学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用工关系。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送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修改反馈。
第二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配合勤工助学检查组做好对本单位勤工助学用工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工作。在岗学生的工作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专人负责,考核等级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各用人单位如实上报勤工助学学生考核情况,由各用工单位加盖本单位公章,于当月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内交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工资。由财务处按月将工资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内公开招聘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合同书》,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定期对学生在用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回访。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以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结合实际工作任务量和考核结果计酬。
第二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及工作效果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统一造册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助。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各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签订合同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合同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分别予以处理:
1、考核不规范或不按时交送考核表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发放学生当月报酬。
2、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院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3、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成绩者,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4、未经许可在校内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