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22-09-22 点击数:

                                                            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要求,学院决定免除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免学费起始时间及免除对象

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在我院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就读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二、免学费标准

按照学生所修读专业的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据实予以免除。建档立卡学生除享受免学费政策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学院奖学金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三、免学费补助方式

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和人数补助学院,不足部分由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是实施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各职能处(室)、各校区、系、院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足额安排经费,及时足额免除

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5%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并优先用于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对在我院就读的山东省籍建档立卡学生,不得在其入学时收取学费,也不得采取先缴后退的方式。

3、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相关处(室)、各学院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贫困学子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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