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修订)

作者: 时间:2023-01-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第二条 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学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由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召集,并由学院团委及市学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代会。

    第四条 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由学院学生会秘书长,委员会委员和各二级系(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学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学代会委员会秘书长、院学生会秘书长和在任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五条 学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校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三)选举新一批进入委员会的委员和主席团;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提交的提案;

    (五)审议有关学生会工作方面的制度、决议等;

    (六)行使应由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学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校相关工作提出提案,须有 3 名以上(含 3 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委员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校工作提出提案。上述提案由学代会筹委会审核并造册登记,由新一届委员会负责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后答复提案人,并在下一次学代会上报告提案解决情况。

    第七条 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相关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不包括修改校学生会章程的议案),须有委员会委员 1 名以上(含 1 名)或 3 名以上(含 3 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八条 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校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其他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校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委员会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九条 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须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学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校学生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一届委员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一年,一般不连任。每届委员会委员,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通过学代会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和执行副主任各一名,从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主持执委会日常工作。主任、常务副主任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并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确认;执行副主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差额选举产生,并担任校学生会执行主席。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 1 名,一般由学院团委专职干部兼任担任,代表学院团委对委员会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校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二)制定、修改和解释校学生会的工作制度;

    (三)执行学代会决议,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各种职权;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会议;

    (五)评价委员会的工作业绩,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七)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

    (八)决定校学生会的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十六条 确有重大事务和工作需要酝酿、讨论和决定时,可由委员会秘书长召集委员会扩大会议,由委员会委员,各二级系(院)学生会主席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代 表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以二级系(院)为单位进行民主推选产生,各二级系(院)代表名额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 1%,依照本系(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在任的委员会委员和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动成为代表,学代会名额分配方案须经委员会三人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学代会。

    第十八条 学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学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十九条 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关系在本校的共青团员或保留团籍的中共党员(受留党、团查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力者除外)。

    (二)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

    (三)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工作作风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未受过任何处分;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有威信,有议事能力,受到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的认可和多数团员的拥护与信任。

    (四)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在学习、工作和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院领导定期与学生代表对话,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三)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四)根据相关程序,联名提出提案、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

    第二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三)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学生意见,并将各提案反馈切实传达给同学;

    (四)维护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全校各级学生会和学生组织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2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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