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处理(处分)听证程序规则

作者: 时间:2023-01-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处理(处分)听证程序,保障学校正确实施纪律处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生受到下列处理(处分)时,有权依照本规则申请举行听证:

    (一)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其他可能严重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均可申请举行听证,学校应当举行听证,但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三条 听证依照本规则合法、合理地进行,遵循回避、自愿原则。

    第四条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申请要求听证不公开进行,是否公开由负责听证的职能部门决定。

    第五条 学校监察部门有权对听证活动进行监督。学生及教职工有权对听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学校监察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听证机构及听证人员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理(处分)听证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请和决定,决定举行听证的,应指定听证主持人,并授权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法治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处理(处分)是否举行听证以及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二)主持听证准备阶段活动,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止听证;

    (三)制作、送达、公告听证文书;

    (四)与听证有关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主持听证,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二)向听证参与人就听证的实体与程序问题提问,宣布结束听证;

    (三)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主持制作《听证报告书》;

    (四)不得泄漏与听证相关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会听证员。

    第十条 听证书记员担任听证记录,不得泄漏与听证相关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听证参与人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代理人;

    (三)当事学生所在学院的代表;

    (四)与事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五)证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当事学生、第三人是听证当事人。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本规则申请回避;

    (二)依照本规则申请听证不公开进行;

    (三)出席听证会或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提出事实证据或依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席听证;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提问;

    (六)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查阅复制听证材料,核对听证笔录,请示修正听证笔录中的错误记录;

    (八)其他正当权利。

    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听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秩序;

    (二)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和其他当事人的提问;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听证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听证参与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的职能部门通知参加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享有前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听证参与人有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违纪事件情况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事件无关的提问。听证参与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听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最终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听证的,或对没有听证请求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应依据本规定实施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的,应授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听证。授权的职能部门应当制作《听证决定书》并在 2 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所在系(院)、调查人员及听证申请人。

    第十六条 听证员、听证书记员经选定后,不得与听证当事人及其利益代表单方面接触。

第五章 听证准备

    第十七条 听证准备阶段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的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听证准备阶段应当完成以下程序:

    (一)制作《听证准备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

    (二)告知与本听证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三)受理并审查决定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申请;

    (四)受理并审查决定当事人不公开听证申请;

    (五)受理并审查决定当事人要求鉴定的申请;

    (六)受理并审查决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听证的申请;

    (七)决定听证举行时间、地点、方式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事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事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事件的证人、鉴定人员;

    (四)与本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前款规定,亦适用于本听证书记员、鉴定人员。

    第十九条 听证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听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规则重新选定。听证书记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授权的职能部门决定。申请人或被决定回避人员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向授权的职能部门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条 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在听证准备阶段向授权的职能部门申请撤回听证申请,是否同意撤回,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听证申请撤回后,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再行提起听证申请的,是否准许,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授权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举行日前 3 日制作《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听证参加人,告知以下事项:

    (一)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及是否公开进行;

    (二)听证员、听证书记员;

    (三)听证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缺席听证的后果;

    (五)其他应当通知的事项。

第六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听证应当在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举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进行的,应当通知听证参加人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由听证书记员依次进行如下事项:

    (一)宣布听证纪律;

    (二)宣布本事件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情况;

    (三)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证参与人身份及到会情况;

    (四)宣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证参与入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请听证员入席,听证书记员报告听证准备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听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简要概述听证事由;

    (二)调查人员宣读拟作出的处理(处分)意见及事实根据和依据;

    (三)申请人陈述;

    (四)第三人陈述;

    (五)调查人员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质证,听证员认证;

    (六)申请人出示证据,调查人员、第三人质证,听证员认证;

     (七)第三人出示证据,调查人员、申请入质证,听证员认证;

    (八)调查人员、申请人、第三人依次最后总结发言、陈述。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应由听证员验证,合法有效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告知听证参加人查阅听证笔录,并签字盖章。听证书记员组织听证参加人查阅听证笔录和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后,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调查人员经通知后,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缺席听证。听证第三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人员在听证进行中有违反规定或不当行为的,可以当庭声明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有权制止或纠正该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当庭驳回。

    第二十八条 听证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听证重新进行:

    (一)听证违反程序,严重侵犯当事入的合法权益的;

    (二)听证未对事件的主要证据进行有效性认定的;

    (三)其他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新听证应当另行选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书记员,并作出重新听证的相关通知、发布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可以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拒不退出的,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学校保卫人员强行带出听证会场。

第七章 听证案卷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的职能部门在听证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自学生违纪调查处理机构报送《学生处理(处分)听证告知书》后形成的下列材料制作听证案卷:

    (一)听证进程中形成的听证文书及听证员制作的《听证报告书》;

    (二)当事人的各种申请书;

    (三)听证笔录及其他听证材料;

    (四)其他听证文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案卷作出最终复查决定,听证笔录及其他听证材料是复查决定的事实依据。没有记入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复查决定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听证案卷归入学生违纪处分案卷,应当保存至当事学生毕业后两年。听证案卷对学校、听证当事人以外的人保密。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查阅听证案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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