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重大处理(处分)合法性审查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3-01-12 点击数: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
学生重大处理(处分)合法性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对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是指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
    第三条 学院负责法律事务的法治工作办公室为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的合法性审查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负责对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的职能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在将对学生拟处理(处分)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之前的 7 个工作日,向法治办公室提供一份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理(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处分)的依据;
   (四)处理(处分)的程序;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条 书面材料内容不完整的,学生工作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补正完善材料内容。
   第六条 法治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
   (三)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
   (五)处分是否适当。
   第七条 法治办公室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法治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根据需要可到相关部门、系(院)了解情况;可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
   第九条 根据法治办公室的要求,学院法律顾问可参与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法治办公室应当在拟处理(处分)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之前完成审查。
   第十一条 法治办公室应将审查结论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建议: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建议按学生工作处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执行;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生工作处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生工作处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生工作处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生工作处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法治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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