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9-22 点击数:

枣庄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600元,2档3300元,340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公共必修课、专业课无不及格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年级学生参评当年助学金的不做成绩方面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各系根据学生平常表现、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综合素质测评等,经本班学生评议、系审查,在系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按照分配的名额向学院推荐受资助者名单。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推荐的受资助学生进行审核,等额确定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校内张榜公示5天以上。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九条 工作流程为: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初审推荐→系内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批准→全院公示→上报上级批复。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枣庄职业学院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在上级部门批准后一次性发给应享受助学金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全体师生有权利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监督。如受资助学生在资助金额发放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则已获资助金额可被收回:

1、触犯宪法、法律者;

2、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者;

4、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生活状况,通过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经核实者。

第十三条 资格被收回的办理程序、标准:由各系将欲收回资格的学生名单、详细材料进行整理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批通过后实施。对于出现的国家助学金被收回,则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学年国家助学金一档标准进行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学院对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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